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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遂宁职业学院招生简章
更新时间:2025-06-08 12:07:09    发布:就上学

2025遂宁职业学院招生简章

2025遂宁职业学院招生简章包含高校简介、专业介绍、招生计划、招生人数、报考条件、学费标准、宿舍条件、奖助学金等相关信息,考生报考前一定想知道清楚。一般来讲,计划招生人数是不变的,但可以因为生源质量很高而追加招生指标,一般不削减指标。考生在确定所报考的院校时和填报专业志愿时,要仔细阅读2025遂宁职业学院招生简章。

全国各高校录取分数线

全国各高校学费情况

遂宁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简章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为规范招生工作,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,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二章学院概况

第三条学院全称:遂宁职业学院

第四条院校识别码:4151014836

第五条学院地址: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空港大道30号

第六条学院性质:民办高职院校,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

第七条学院类型: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,专科层次

第八条学制:三年

第九条主管部门:四川省教育厅

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

第十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,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,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,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: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,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;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简章;全面系统、实事求是地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、教育思想、办学条件、专业特色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;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分专业计划,负责制定分省生源计划;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;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。

第十二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,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。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,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、申诉、投诉处理工作。

第四章录取原则

第十三条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、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,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,择优录取。

第十四条学校进档考生在安排录取专业时采取“分数优先”的原则,不设专业级差,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,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,若投档成绩相同时,按各省(区、市)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。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,服从专业调剂的,将调录到其他未录满额的专业;不服从专业调剂的,将予以退档。

第十五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的录取办法,我院按照所在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。

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规定的加、降分政策,加、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。

第十七条学院对报考我院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,无男女比列限制。

第十八条在录取过程中,将依照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,执行招生计划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,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%以内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,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,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%以内,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。

第十九条我院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,符合所报专业要求、成绩达到录取标准的,正常录取。

第二十条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,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,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。

第二十一条学校无预留计划。

第五章收费标准

第二十二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、财政厅、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,坚持学生自愿、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。

第六章资助政策

第二十三条学院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,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,学院还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。

第七章毕业证

第二十四条学习期满、考试合格者,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》。

第八章招生工作咨询、监督电话

第二十五条监督电话:0825-6188111

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电话:0825-6188999,0825-6199888

第二十七条学院官方网站:www.suiningc.edu.cn

第九章附则

第二十八条学院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,以本章程为准;如本章程与国家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,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为准。

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。

提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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