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齐鲁医药学院招生简章
更新时间:2025-06-11 18:19:23 发布:就上学
2025年齐鲁医药学院招生简章包含高校简介、专业介绍、招生计划、招生人数、报考条件、学费标准、宿舍条件、奖助学金等相关信息,考生报考前一定想知道清楚。一般来讲,计划招生人数是不变的,但可以因为生源质量很高而追加招生指标,一般不削减指标。考生在确定所报考的院校时和填报专业志愿时,要仔细阅读2025年齐鲁医药学院招生简章。
齐鲁医药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
第一章总则
为保证齐鲁医药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齐鲁医药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。
第二条齐鲁医药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贯彻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齐鲁医药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二章学校概况
第四条学校全称:齐鲁医药学院
第五条学校代码:10825
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:本科,民办普通高等学校
第七条学校地址:山东省淄博市大学城人民西路1678号
第三章组织机构
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统一领导、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,决定相关重大事项。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,负责学校2025年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九条学校纪委负责对2025年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。
第四章招生与录取
第十条招生计划: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。
第十一条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,全面考核,公平、公正、择优录取。
第十二条外语语种:不做限制(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、日语、俄语)
第十三条男女比例:我校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。
第十四条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: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品行端正,遵纪守法。对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,执行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》的相关规定。其中轻度色觉异常(俗称色弱)和色觉异常Ⅱ度(俗称色盲)者,我校不予录取的专业为生物医学工程、应用心理学、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和药学类、医学类各专业。
第十五条录取原则:
(一)按照各省市志愿设置和投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,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按教育部规定出台的有关加分政策。
(二)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,按照专业进行投档的省份,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投档原则,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。
(三)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,按照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份,我校按照平行志愿“分数优先、遵循志愿”的原则在专业组所包含的专业中录取,即: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,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;当考生投档成绩达不到所报专业分数时,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,学校根据投档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,直至录满。对于所报专业均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,做退档处理。
(四)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,按照平行志愿进行录取的省份,以“分数优先、遵循志愿”的原则进行录取。
第十六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:录取结果按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公布。
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
第十七条收(退)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、省教育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《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鲁发改价格〔2024〕608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八条学校通过奖、贷、助、补、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、“绿色通道”、奖助学金、学费减免、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。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,按照《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鲁财科教〔2022〕17号)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
第十九条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,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,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,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,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。经复查不合格者,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,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二十一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,颁发齐鲁医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(专)科学历证书;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。
第七章其他
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,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。
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未尽事宜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四条学校联系方式:
招生咨询电话:0533-4318888、2829111
招生监督电话:0533-2829000
学校网址:http://www.qlmu.edu.cn
通信地址:山东省淄博市大学城人民西路1678号
邮政编码:255300
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齐鲁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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